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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9日
文化立法在交锋中迎来提速
文化立法在交锋中迎来提速

【热点回放】

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立法工作推进会召开

3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推进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炳锐出席。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赋予岳阳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今后,岳阳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可以在不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岳阳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筹备工作中,市政府法制办对2008年1月至2015年7月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10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做好2016年度岳阳市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公民立法参与权,1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文征集岳阳市2016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立法项目进行归类整理和初步论证,并按照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符合本市立法需求、立法条件较成熟等原则,确定《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首部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此次会议印发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条例〉(草案)》、《湖南省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立法语言文字规范(节选)》、《立法文书规范(节选)》等资料,听取了市规划局关于《条例》起草情况介绍和有关问题的说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城环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文物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结合自身职责就《条例》作了讨论发言,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

余炳锐指出,《条例》的出台,关系到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关系到岳阳整体形象的展示。对于如何做好下一阶段的地方立法工作,他要求确保立法质量、把握时间节点、加强统筹协调,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全局意识,全力做好各项工作,打响岳阳行使地方立法权第一炮。

(以上来源:岳阳日报,彭雨琪)

佛山“首法”落地 聚焦历史文化保护  

3月21日,佛山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首部由佛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距离佛山去年5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佛山“首法”的出台仅用了236天。对此,佛山市委书记、市长鲁毅表示,佛山“首法”的施行是佛山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历史建筑认定不设年限门槛

  在3月21日佛山召开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专题学习会上,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局长顾耀辉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解读。据介绍,《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分别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保护名录、预先保护、修缮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顾耀辉表示,《条例》针对佛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推出了强有力的保护法规,包括建立符合佛山行政架构的保护管理体制、结合佛山历史文化特点确定保护对象、依据应保尽保的原则制定预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充分调动保护积极性健全补助补贴机制以及合理活化和利用历史建筑等措施。  

 “与其他城市不同的是,佛山历史建筑的认定不以建筑年限为绝对门槛,而是以建筑是否能代表佛山的历史文化特点为主要条件。”顾耀辉表示,《条例》还明确了维护修缮补贴制度,确定10%以上40%以下的补贴比例,对于部分保护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修缮费用的情况,还可通过“修缮补贴+修缮补助”的方式,由政府尽量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条例》也鼓励推进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活化利用方式。   

《条例》出台仅用239天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5月28日佛山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佛山向社会各界收集立法建议200多条,从中梳理出可纳入市地方立法权限的建议62条。再邀请立法专家、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政协委员、社会组织负责人100多人,精选出佛山迫切需要进行地方立法的9个建议项目。经反复研究论证、讨论协调之后,确定了该《条例》的立法方向。加上随后的“三审三读”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该《条例》的出台仅仅花了239天的时间。

  顾耀辉称,尽管佛山有不少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成功案例,但目前仍有不少尚未达到文物级别、但构成城市风貌主要元素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出台符合佛山实际情况的文物保护法规既必要,也迫切。所以此次《条例》的出台,既兼顾了速度与质量,也体现出民意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214个已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当中,佛山成为前六个已出台地方性法规城市之一,也是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下阶段,佛山将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与认定、编制相关保护规划、制定技术标准以及出台配套实施办法。  

 佛山“首法”出台时间表

  ●2015年5月28日,佛山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

  ●2015年7月,佛山从200多个立法建议项目中选出9个作为精选立法建议项目,多方听取各级代表、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并根据建议从9个项目选择3个作为立法项目。  

 ●2015年9月7日,《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2015年11月3日,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2015年12月18日,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获全票表决通过。  

 ●2016年 1月21日,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3月21日,《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被认定为历史建筑:

  1.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2.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3.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在地方发展历程上具有代表性的;   

4.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以上来源;信息时报,邱作霖)

文化立法: 交锋中的共识与提速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曾表示,文化法治建设还未能跟上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步伐:“文化立法在我国是一个短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文化立法迎来提速。   

文化立法仍是短板

2015年10月下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玉烨曾为文化部的涉法工作人员进行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讲座,他也是文化部文化法制专家委员会成员。

讲座结束时,故宫博物院法制处的工作人员问她:“该怎么保护创意衍生品的知识产权?”随着故宫创意商品的广受好评,手机壳、人偶摆件等的仿款也从电商网站冒了出来。故宫博物院被侵权了,却“没辙”。著作权法于1991年出台,当时还没有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博物馆、美术馆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仍是空白。“美术馆在使用馆内藏品进行创意开发时,还得避免过失侵权。”黄玉烨对《瞭望东方周刊》说,“这都是调研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加以解决。”  

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在2015年的全国文化法治工作会议上指出,文化法治建设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是立法数量少。在中国240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5部。   

第二个问题就是立法层级低。除了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三法两决定”,其余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事实上,立法层级低也给了违法违规者较大的躲避制裁的空间。以电影产业积毒已久的偷漏瞒报票房现象为例,“过去出了票房问题,影院说我没有违法,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导演车径行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提速条件已趋成熟   

十八大以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加快文化领域的立法”。在实践中,文化领域的立法现在已经进入了快车道。   

2015年,黄玉烨跑了很多地方的博物馆和美术馆,为文化部即将出台的美术馆管理办法进行实地调研。针对在调研中发现的博物馆、美术馆衍生品知识产权问题,美术馆管理办法目前已拟出草案,作出相关管理规定。目前,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正在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备受期盼的“中国电影第一法”有望在2016年正式颁布实施。   

从2003年正式启动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至今,中国电影立法走过了12年历程。2015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电影立法正式走进了实质性流程阶段。“提了十几年,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黄玉烨说。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从艰难推进到提速,是当前文化法治建设的缩影。除了电影法,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信息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也在加紧进行。“立法进程加快,一是因为有迫切需要和政策推动。另一方面,许多文化领域立法组织起草的条件已经成熟了。”黄玉烨说。   

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外文化产品通过贸易方式进入中国,从美国大片到韩剧、韩国电视综艺节目,中国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产业都面临着不小的冲击。

“这是我国文化立法提速的整体背景。”文化部文化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另一成员姚建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另一个值得考量的背景,就是通过法律来努力保持我们的文化自主权与话语权。”自1999年从事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开始,姚建宗参与了不少文化领域的地方立法审议工作。他发现,学界对于文化立法的研究还不够,“法学界真正对其加以研究的学者并不多。”   

与其他领域相比,文化立法比较显见的困难是:文化领域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变革很快,文化专业性对立法力量和技术有很高要求,立法更需要仔细调研推敲。

因此,文化部建立的文化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除了负责反复论证文化部起草的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也承担一些文化立法方面的国家课题,为立法的前期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先易后难 前疏后密  

据了解,文化部目前正在推进制订文化产业促进法。该部法律关乎文化发展的任务、措施、方针、政策等,对于文化产业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化产业促进法其实是较早进入有关部门的立法规划,并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抓紧研究制定”的立法之一。实际上,直到2015年9月6日,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才正式展开。   

文化产业促进法的难点在于“太宽泛”,相较而言,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文化产业专门法在立法过程中,调研论证的范围要小一些、更明确一些,立法就更容易。   

从传统印刷到现代互联网,从媒体到文物保护,从有形物到无形物,文化领域立法在方式、机构、原则、标准、制裁手段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文化产业概念如何界定、行业门类如何确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法律性质,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等,目前都是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   

从立法次序上看,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有一个“先易后难”“先疏后密”的策略布局。显然,文化立法体系建设正侧重在共识性的重点领域展开,比如说硬件设施条件、网络建设等方面。文化内容管理的立法工作,总的方向上无疑是构建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环境。   

“文化产业由于涵盖面宽广,制订起来难度要大一些。电影产业虽只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但它确定下来的一些制度和原则会是整个文化产业的示范,因为其规律、性质和立法精神是相通的。”柳斌杰曾表示。   

文化产业作为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处在现代服务业的高端,而其中电影产业又起着标志性的作用。因此,电影产业促进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标杆作用,可以作为文化产业立法的一个参考。   

“先疏后密”的策略,则是依据现实条件先搭出框架设计。黄玉烨介绍说,著作权法自1991年生效起,为知识产权保护定下了大的基调,但许多具体细节还没有填充完善。   

2016年春节一过,黄玉烨就要忙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进行调研工作。“之前有地方文化厅领导来咨询这个问题,实际上著作权法早就提出要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了。”   

“非遗”往往被归为人类公共文化遗产。20多年过去了,许多人仍不赞成“非遗”要受具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非遗”的知识产权要归谁?有了这个权利该如何行使?使用费要付给谁?得到费用该怎么使用?这会不会让“非遗”商品化?   

“我们长期以来都习惯自由共享‘非遗’这类东西。一旦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使用便要取得许可和付费,许多人在心理上接受不了。” 黄玉烨说,“有许多立法技术难题,意见交锋都很激烈。现在要扎扎实实调研,才能加紧推进。”   

原则性与灵活性并重   

文化产业发展是靠政策推动,还是法律促进?一个具体法条的规定会不会让创作者束缚手脚?其实,不少有较好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的文化界名人都有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也都希望通过立法予以体现,而如何在立法中凝聚他们的共识,一直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难题。   

“立法也是一个有缺憾的艺术,立法过程是一个平衡利益的过程,不可能令各方都十分满意,关键是找到一个平衡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张耀明曾撰文说。科学的立法过程本就是一个各方共同参与、消弭理念差异、弥合意见分歧、寻求制度共识的充分博弈过程,要想让一部法律照顾到社会最大公约数,争论在所难免。   

专家学者之间的争论也常常在文化部文化法制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会议上出现。自2014年11月正式建立,专家委员会已经为文化立法讨论了一年多,专家来自不同的研究领域,意见出发点因此而有所不同,出现争论乃至意见交锋并不令人意外。   

网络文化产品往往具有非主流的亚文化特征。如何既保留网络的自由空间让文化产品繁荣发展,又保证内容优质健康,是当前文化立法的难题。这个难题的本质和文化立法中最棘手的问题一致——如何在保持文化活力和社会弹性的同时,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调整文化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真正保障公民文化权利。   

“我国文化领域立法在理论层面的困难,恐怕在于立法基调与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需要进一步协调。”姚建宗说。而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明确了审查标准,同时放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成为平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一种尝试。

(以上来源:瞭望东方周刊,佚名)

【数据分析】

网络信息领域已是当下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转型期,文化法制建设要面临的是尚未完成的文化产业转型和更新不迭的技术创新。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形势下,文化产业的每个单元几乎都有诸多敏感棘手的复杂问题。文化立法在我国是一个短板,但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文化立法迎来提速。

我国目前的文化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立法数量少,文化类法律只有5部;其次我国的文化立法层级低,大部分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使得违法违规者得到了躲避制裁的空间。另外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外文化产品通过贸易方式进入中国,从美国大片到韩剧、韩国电视综艺节目,中国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产业都面临着冲击,我国需要以法律来保持我们的文化自主权与话语权,这是我国文化立法提速的整体背景。

十八大以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加快文化领域的立法”。在实践中,文化领域的立法现在已经进入了快车道。以岳阳市和佛山市为例,在交锋中其文化立法迎来了提速。

树立文化法治思维

树立文化法治思维是提高文化管理水平和效率的必然要求。由于文化法治思维不强造成法律相关条款欠缺,只能靠管理体例规范管理,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而文化领域的法律相对于文化体例而言具有更强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能够为文化发展提供更为科学具体的遵循,有利于保证我国文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推动文化建设工作走向科学化。所以,必须树立文化法治思维,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文化管理水平和效率。今后,我们要牢固树立文化领域的法治思维,依法解决文化领域法治问题,不断推进我国文化繁荣发展。

用好立法权

地方获得立法权后,不仅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巩固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还可以通过行使立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所以地方必须要高度重视立法权,充分认清自身获得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正确用好立法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严格执法,确保法规、政策的实施。

地方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的数量不在多,而在精,在于管用。要坚持开门立法,积极探索“互联网+”立法,不断提高民主立法的水平;要坚持立权与立责相结合,赋予相关单位权力的同时也要赋予相应的责任,防止权多责少,避免权力的“任性随意”,不能够在强调部门权力时候,弱化了部门的责任意识。

文化立法要立足地方特色

开展地方性立法工作必须结合各地的实际以及特色,要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评估,对一些不适合的规定该撤销的撤销,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对具有立法性质的比较成熟、实施效果较好、受到欢迎并且是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不可或缺的体现地方特色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研究,可以按照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借鉴别的地区好的做法,但决不能照抄照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要认真梳理,对不适合的规定,该撤销的撤销,该修改的修改,对实施效果较好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研究其立法可行性。

加强执法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性法规出台后要坚持严格执法,确保法规、政策的实施。具体而言,包括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法律制定出来束之高阁,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相关单位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来源:文化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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