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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原创”还是“抄袭”?保护微信公众号产权任重道远
“原创”还是“抄袭”?保护微信公众号产权任重道远

纸媒微信公众号将何去何从?

2月份,新华社连续推出三篇文章探讨微信版权危机,随后,微信在公众号中接连推出“申请原创”功能和“举报”功能,其初衷是为了保护版权,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近日,据笔者了解,微信依据原创保护规则,对国内部分粉丝十万及数十万不等的传统媒体微信订阅号进行不同程度的封号处罚,引起微信从业人员的关注。

微信的“原创保护”在保谁?

不同于客户端和网站的即时内容更新,微信公众号的容量非常有限,一些早期开通的认证公众号,一天有三次发布机会,而后来开通的认证公众号,一天只有一次发布机会。相对于传统媒体强大的原创能力及每天生产的大量原创内容,媒体公众号呈现的只是纸媒原创内容很少的一部分。同时,运营纸媒的微信公众号,同样要考虑用户阅读体验,现状是普通用户订阅的公众号数量基本在几十个左右,因此,一般来说,一期微信推送内容大体保持在4条左右,加之考虑阅读内容差异化的需求,目前大多传统媒体订阅号一期的微信内容,大致包括2条左右新闻,并辅以阅读类内容和百科类内容等。

基于以上的现状,微信的“申请原创”功能推出后,纸媒公众号的苦楚就来了。以山东省为例,一些机构、个人的订阅号,常常从《齐鲁晚报》的稿件中选择“齐鲁晚报订阅号”没有选取的稿件,并搬上各自的订阅号,甚至恶意申请原创,当《齐鲁晚报》相关人员就这些情况向微信提出质疑和申诉后,一次都没有被微信通过。

这样的现实之下,作为纸媒微信公众号一线的操作者往往会产生“微信保护的原创只是基于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首发”观点,例如,《齐鲁晚报》在“齐鲁晚报公众号”中发布并申请原创的稿子,如果发生未获得报社授权而转载的情况,报社申诉,微信会受理。但是,任何订阅号从非微信平台抄袭、搬运到其公众号的稿子,对微信而言,目前这些也属于它保护的“原创”。也有部分纸媒微信公众号从业者认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微信在变相引导公众号将微信平台作为内容首发平台。

“举报”功能带来的担忧

关于微信“举报”功能的议论很热烈,近日在网上有一个广泛传播的案例:4月22日,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原创订阅号“佳人”发生了一件事,下午3:36分,其微信公众后台通知中心收到一个关于公众号违规处理的通知。内容如下:您好,经用户举报,发现此公众号涉嫌抄袭他人内容,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4.1.2条规定,违规消息“港姐与影帝的17年爱情:这才是幸福该有的样子”已删除处理,请遵守规范,让我们共创健康绿色的运营环境。如有异议,可发起申诉。

当时该文编辑小陌震惊了!因为这篇文章是他前一天晚上熬夜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的,怎么会“涉嫌抄袭他人内容”?他利用仅有的一次申诉机会,提交原创证据。

一个小时后,他又收到了一条公众号违规处理申诉结果的通知:你好,你的申诉审核不通过,申诉失败。请认真遵守《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共同打造良好运营环境。就这样,小陌不知道是谁举报的,也不知道为什么申诉失败,就用完了唯一的一次申诉机会。从这一事件来看,微信发起群众“举报”抄袭的功能后,微信大号会受影响,也可以说,微信举报机制防君子,但难防小人。从这一角度看,纸媒的微信大号同样存在受到举报功能误伤的可能性。

微信转载是否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认为,微信转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原则上,符合著作权人之意愿(著作权人一般不会反对或禁止),对其没有什么损害,但有利于在微信空间及时、有效地传播信息、思想,那么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一般来讲,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原作者没有声明禁止转载,那么从微信这个小范围的公共平台的性质和转载作品的目的来看,不应当视为著作权侵权。不过,如果“改头换面冒称原创”,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微信公众号抄袭成风的背后

明知道抄袭侵犯他人版权,为何很多公众号依然疯狂抄袭?原因不外乎一个字,“钱”。微信2014年上线广告系统“广点通”,邀请少量订阅号参与广告系统测试,订阅号的广告收入在扣税后100%归账号持有者,每个点击价格为5毛到1元。据了解,不少微信公众号已经开始靠点击赚钱了。另有传言说,有参与内测的账号透露,测试10天内就获得了超过万元的广告分成。这着实刺激了很多订阅号操作者的神经,尤其是那些自媒体订阅号。

另外,目前很多广告客户更愿意将广告投放到大家关注的订阅号上。这种情形之下,每天的点击量都成为影响广告客户意愿的最主要因素,这也促使部分订阅号疯狂抄袭。

纸媒微信公众号将何去何从

微信已经聚集了大量用户,成为很多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更重要的是,每个纸媒公众号都发展了数十万不等的忠实粉丝。因此,纸媒在微信公众号上提供信息,服务订户将仍旧是很多纸媒公众号不二的选择。

如何使纸媒公众号在微信平台上无后顾之忧?

首先,微信需要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当务之急要呼吁微信做好原创鉴别工作。

其次,要对真原创的稿件进行版权保护,但删除和封号肯定不是唯一出路,例如,对转载者收取合理的稿酬等。对于侵权的处罚不应一刀切。

另一方面,纸媒转型过程中的新媒体平台绝不能仅倚仗微信公众号。根据统计,通过订阅号来获取信息的方式仅占大众获取信息渠道的20%,其他80%都靠分享。纸媒转型,必须要有自主的新媒体产品,例如目前流行的H5技术网站或者自主研发的客户端。

无论是采用微信还是其他新媒体形式,纸媒归根结底要解决新媒体的思维困扰,转型的当下,每一个记者都需要有产品经理的意识。内容为王不是新闻为王,每一个传统媒体人要拥抱“草根思维”。此外,利用自身优势占领用户渠道。现在很流行的一个词叫“场景时代”,说笼统一点,就是倡导对用户生活场景进行分析,寻找介入机会。这是智能化、用户需求、商业实践结合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场景都是渠道,都充满机会,对于立足本地的媒体而言,这是优势;最后,借力资本杠杆。对于纸媒自身而言,或许互联网基因突发性自然生长的概率不大,但可通过资本收购和合作,既不影响互联网思维发挥,又可以分享发展成果,还可以节约大量的尝试和等待时间。

(以上来源:《中国记者》,内容略有删减)

公众号刮抄袭风 微信平台如何"为"?

“1人原创,99人抄袭。”近日,微信公众号的内容抄袭问题被媒体揭了个底,也在用户中炸开了锅。人们质疑,面对公众号内容抄袭成风,微信平台是不为,还是不能为?实际上,1月22日,腾讯宣布,微信公众平台已开始公测原创声明功能,原创文章在原创声明成功后,微信公众平台会对该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当其他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已进行原创声明的文章时,系统会为其注明出处。原创声明是否能解公众号抄袭危局?腾讯面对内容侵权将如何作为?记者就此专访了腾讯公司法务部助理总经理谢兰芳。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包括微信公众号在内的网络媒体未经授权转载版权作品,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不过,这种侵权责任一般由公众号的使用者或经营者(内容发布者)承担。谢兰芳表示,腾讯作为微信平台提供者,属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有明确的“避风港”规定,平台应该依法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他介绍,除了严格遵循通知删除原则,针对抄袭等侵权行为,微信公众平台还根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明确了处罚规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封7天、第三次封15天、第四次封30天、第五次永久封号。不过,他介绍,目前微信公众号内容抄袭侵权在公司收到的侵权投诉中占比很小。

微信推出的原创声明功能,目前处于公测期,只有通过微信认证的媒体类型公众账号才能参与公测。微信的原创声明系统会对在微信上发布的内容进行智能比对,比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对文章添加原创标识。但这一功能推出后,就有人质疑,微信公众平台无法对历史文章进行判断和标识,而只有在1月22日原创声明功能上线之后,微信认证的媒体类型的公众账号才可以对原创文章进行原创声明,这就有可能出现原创文章被他人抢先作出原创声明,并不能很好地起到保护原创的效果。

对此,谢兰芳介绍,原创声明功能是针对用户群发文章时的一个声明功能,一方面解决用户版权标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从平台角度鼓励原创。同时,他也强调:“不能寄希望一个声明解决所有版权问题,这需要配合其他产品功能,更需要作者和各方力量加入到原创保护的行列,共同为鼓励原创和打击侵权做出努力。”

据了解,对于他人抢先做出原创声明的情况,腾讯在产品设计时已加以考虑:如果原创文章被他人抢先做出原创声明导致原创声明失败、著作权侵权情形发生,权利人可以在页面点击“投诉”按钮,提交证据后,平台将严格依法处理侵权文章,将侵权文章从原创文章数据库中剔除。对于不遵守平台规则,滥用原创声明功能的恶意和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和被举报,将永久收回其原创声明功能,且进行阶段性封号处理。

不过,谢兰芳坦言,原创声明功能确实还需要不断完善,毕竟要通过智能比对,准确判断一篇文章是否属于原创,实现起来并不容易。同时,他也表示,针对包括微信在内的腾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司都在制定相关的策略和制度,一方面给权利人提供投诉和维权的便捷渠道,另一方面将联合权利人和部分第三方原创内容平台,给予原创作者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后续会有更多的策略出台。

(以上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内容略有删减)

走不出“抄袭时代”,谈何创新?

微信公众号实施抄袭等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相当泛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时,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二、更等而下之,连著作权人的名字都不署,或者张冠李戴。就前者来说,按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是合理使用(比如说适当引用)或者法定许可使用,未经许可、不付报酬就转载,就是侵权行为;对于后者,还侵犯著作权的人身权部分——— 署名权,用通俗的话说,这就是“抄袭”。

所以,“微信抄袭”的法律是非对错,争议并不大,明显就是侵权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国家层面上走出“抄袭时代”。

客观地说,中国这二十多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并不让人满意。特别是近五六年,以微博、微信、APP为代表的自媒体爆发性增长之后,对著作权的侵权更呈现“扁平化”,“十个公号九个抄”成了常态,似乎也很少有人去较这个真。这形成了“破窗效应”,让更多的自媒体肆无忌惮地抄袭、盗载原创性作品。

没有原创精神,不尊重知识成果,不奖励真正的创新者,互联网是做不大的,也不可能成为国家发展的支柱。所以,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在中央决策层高调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尊重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被放在了国家战略的层面上。

5月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上李克强总理讲了几个故事,除了“证明你妈是你妈”那个故事之外,李总理还提到了一位台商代表向他讲的心声:这位台商在大陆营商最大的困难,不是优惠政策不够,而是知识产权得不到足够保护。

在“互联网+”创新模式下,没有对原创知识产权的周密保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无从谈起。

事实上,自从去年以来,中国的互联网著作权之争,开始进入沸腾期。比如,去年6月,以《新京报》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向时事新闻APP“今日头条”维权,堪称打响纸媒维权的第一枪。之后,去年年底时,原创新闻网站“澎湃新闻网”的七名作者联名维权,控诉他们通过澎湃新闻发表的文章,网易在转载时既不支付报酬,甚至还删去了作者的姓名。到了今年2月,新华社连发三文,质疑微信官方对公众号内容抄袭泛滥问题管理不力,微信官方做出回应:称要对公众号抄袭现象亮剑,发出了“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抄袭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五次,永久封号。

这些正是目前这起“微信抄袭第一案”的背景。在国家经济日益倚重“互联网+”的情况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成为国家的核心议题,动用行政管理、民事诉讼甚至刑事打击手段保护著作权,理应成为国策。中国必须要走出“抄袭时代”。

(以上来源:南方都市报,内容略有删减)

【数据分析】

微信抄袭严重,正是因为网络时代抄袭简单方便,只需鼠标一点,他人的作品便成了自己的。在微信公众平台,只要原创作者一发微信,一些公共账号便立马转发,当成了自己的原创,甚至一些专门以抄袭为业的抄袭号,远比一些勤奋高产的原创作者粉丝多。这些以抄袭为业的公共账号,在微信中玩得风生水起,并由此赢利。如多家公关公司的报价单显示,在粉丝数上万的公众号中发布一篇软文的价格,从百元到5万元不等。

作者辛辛苦苦原创的作品,却被抄袭者毫不费力地转发,变成了自己的东西,由不得人不为之气愤,但维权成本过高,而粉丝并不在乎这些微信内容的出处,不在乎微信内容是否是原创,同时,正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所说:“现有的法律程序对维权方来说并不有利,程序要求举证方需要在第一时间将全部侵权证据拿到公证处实时公证,否则一旦抄袭方删除证据,即使你有截图等证据也难以起诉。”举证方进行公证不方便,而公证费用又高,这些都束缚了原创作者的维权意志,反过来更促使抄袭者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地抄袭、牟利。

这一不正常现象,将大大减损作者的创作激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可怕局面,微信上优秀的原创作品也将越来越少,浑水摸鱼的人将越来越多。缺乏监管的微信市场,将充斥着谎言、谣言、劣质品。

正如毛泽东所说,“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微信运营商应该有所作为。微信作为新兴事物,允许有一段时间自我适应与自我调整的“试错期”,但现在微信已发展到近6亿用户,应该走出“试错期”,负起自身责任。比如微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规则体系,加强监督与管理,像淘宝通过用户评价的方式,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信誉问题,微信便可借鉴;另外,相关部门从法律层面上,也应该减少原创作者的维权成本,努力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原创。

微信抄袭成风,其实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困局的一个缩影。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更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律对原创予以保护,对作者权益进行有力保护,由此起到保护创新、鼓励创新的作用。同时,相关部门及责任主体也要负起自身责任,对抄袭行为予以打击,这样才能给创新一个风清气正的生存环境,才能让卑劣之人不再趁火打劫,毫无顾忌甚至洋洋自得地充当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明目张胆的抄袭是公众微信账号的自我作践,无异于经营上的慢性自杀,微信公众号活力之源更该体现在信息内容的原创性上。针对自己的目标客户群体,微信公众账号运营者只有多组织一些质量上乘、独一无二的原创作品,才能在信息大潮中不断凸显自身存在价值,不断激发网友们的阅读欲、提升其忠诚度。而在目前很多人依旧习惯于坦然乐享网络“免费大餐”的形势下,有头脑的微信公众账号运营者最好能首先转变思想观念,以恰如其分的付费行动吸引优质原创信息,树立自身诚实守信的经营形象,助推其在众声喧嚣中脱颖而出,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开掘属于自己的广阔“蓝海”。

来源:文化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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