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治理>>禁十周岁以下儿童代言,保护儿童权益
2015年01月12日
禁十周岁以下儿童代言,保护儿童权益
禁十周岁以下儿童代言,保护儿童权益

广告法草案:10岁以下孩子不能做代言人

广告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日前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为规范广告行业,划定了打广告的“四大禁区”。   

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解读:医药医疗广告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做推荐证明。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说,中老年人看电视广告上当受骗的非常多。建议规定:不得以培训讲座、现身说法等形式,变相做医疗广告。   

烟草广告不能出现在公共场所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解读:草案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根据草案,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在广告法修订草案条文中可以直接写明全面或广泛禁止烟草广告。在专卖店里对烟草品牌和功能的说明,可以认为它不是广告,而是产品说明。   

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草案规定: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应该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强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符跃兰说,弹出的广告版面过大,严重干扰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建议对弹出广告的版面和位置作出明确规定。   

10岁以下孩子不能做广告代言人   

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布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解读:草案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说,草案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上不得发布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酒类广告,建议增加“整容”,年轻人热衷整容,但不能泛滥。

新规引热议 星爸们回应新规 广告法新规禁十周岁以下儿童代言

《爸爸去哪儿》等节目的热播让一对对明星父子人气飙升,田亮女儿cindy、张亮儿子天天、李湘的女儿angela等成为炙手可热的童星,并被广告商疯抢。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一新规引发网友热议,这些可爱的童星们还能在电视广告中“愉快玩耍”吗?

请小孩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二审稿新增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明星们如何回应

12月23日,曹格内地经纪人叶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新规定如果正式出台,曹格方面一定会遵守,“新规肯定是对孩子成长更有利,但我们之前对于每个代言都有责任感,和广告客户慎重选择,做对社会更有帮助的事,并不是只想着赚钱”。叶先生表示,后续等这项新规正式颁布,看到具体条文,才好处理已有的合约问题。

对于曹格是否让一双儿女走童星路线,叶先生说:“目前没有这个打算。节目结束后,孩子们都回归自己的生活,我们不会做规划。对于代言,以前是觉得如果品牌对社会有影响力,可以选择性地做,但一旦有新规公布,一定遵守。”

12月23日晚,张亮经纪人罗先生告诉记者,这一新规对于张亮和天天没有影响,因为天天已正式入学,成为一年级学生,而张亮曾多次宣布要“封杀”儿子的商业活动,也不再接新的代言。“天天的代言本身也不多,大多数和他爸爸在一起。如果国家有法律法规,肯定会遵守。我已经问了合作的商家,如果新规在合约完成前颁布,那就只有协商终止合约。”罗先生透露,今年1月,天天已经停掉所有商业活动和录制,除了《爸爸的假期》大电影是和小伙伴们一起做未完成的事,“张亮从来不是拿孩子赚钱的。他多次说过天天是小学生了,应该在这个阶段做该做的事。”

对于天天满10周岁后如何发展,罗先生透露,天天18岁成年之前爸爸张亮都会管着,应该不大会接商业活动了,“成年后他如果想走演艺之路,张亮不会拦着,但会告诉他利弊。”

热议:儿童代言广告该不该禁止?

禁止不如规范

江德斌(职员):儿童代言并非都是负面影响。由于儿童商品的消费群体针对性很强,都是家长在埋单,而家长对商品的了解,也大多源于商品广告。相比之下,用儿童代言的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更大,特别是那些看上去非常可爱的儿童,最容易打动孩子和家长,促使他们去主动了解商品。事实上,国外使用儿童代言的广告也非常多,并非像专家所言的那样。

可见,对儿童代言不能搞一刀切,一律禁止的做法太过极端,与其一概禁止,倒不如予以规范,明确儿童代言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的细节等。比如在商品广告中不得过度暴露孩子的身体、部分商品不得使用儿童代言人、不得用儿童故意诱导购买等等。

广告法不该“偷懒”

陈小二(媒体人):10周岁下的童星虽然缺乏辨识能力,但他们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石头缝里,每一个小童星背后都有大明星父母,有的小童星背后甚至会有一个专业化、商业化的团队。如果小童星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有夸大其词、质量不过关等问题,那大可去找到他们的家长、团队理论,甚至可以对其监护人、商家提起诉讼,完全没必要一刀切禁止10周岁以下的童星做广告,这大有干涉市场经济、妨碍市场活力之嫌。

有的人可能会说,孩子们一旦忙着代言,就可能只顾赚钱而荒废了学业,还可能会催生出孩子们早熟、攀比的心理。可说实在的,这属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家庭教育的范畴,不该属于广告法的规范范畴。广告法若真正应该做的,不是“一刀切”地禁止10周岁下童星做广告,这是懒惰的法律,而是应该设定为童星做广告的尺度、范围,确保童星们不被过度消费、不被过度商业化污染,这才是在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

“禁”是保护儿童

张绪才(公务员):让几岁的小孩子做广告代言人,无论是商家,还是小孩子家长,都是太往“钱”看了,并没有顾及到小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权益,而且对消费者也是一种不负责行为。道理很简单,几岁的小孩子心智全然不成熟,且不说对产品的好与坏、广告词的真与假分辨不清。让心智还不成熟的小孩子做广告代言人,从商家来说,更像是把小孩子当成了只管吆喝的机器,从家长来说,则是把小孩子当成了赚钱的工具,这是对小孩子的一种行为“绑架”,必然会影响小孩子的健康成长。

儿童不可欺,让小孩子远离广告代言人,让市场归市场,是成人社会的责任。拟禁止10岁以下孩子做广告代言人,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期待这个法律草案能够早日形成“正案”,成为现实中的一种制度规范。

不妨对广告分级

张海英(教师):不妨借鉴国外电影分级的经验,对广告进行分级。这样一来,哪些广告适合未成年人代言,哪些广告适合各个阶段的未成年人来看,就比较清楚了。例如,《广告法》应该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商业广告,但应该允许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代言适合他们年龄的公益广告。

笔者之所以认为广告应该分级,是因为我们身处于一个广告泛滥的世界,暴力、色情之类的广告无处不在,大人或许对此有抵抗力,但未成年人无法抵抗这类广告,孩子健康成长必然会受到一定影响。

据悉,《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加拿大魁北克政府的广告禁令也规定,所有广告不得直接以13岁以下的儿童为目标,并对涉及到儿童的广告,在时间和内容上都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准用流行的动画形象向儿童推荐产品;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让家长去买某一商品等。

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让广告更理性

广告代言人,应该是一件十分理性而又准确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事物。禁止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对代言人年龄的一种约束,其实也是对广告宣传效果的一种拯救,使广告宣传更加理性、科学、准确,符合广告商品的基本特征,也使商品宣传更有可信度。

从认知上看,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只能对社会事物作简单的认识与判断。而广告代言人涉及商品的制作工艺、科技水平,包含商品的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甚至包含了所代言商家对代言结果的预期等。如此有技术含量、商业心理和价值判断的事情,让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来做,其实充当的是一个被商家宣传利用的话筒功能,商家让说什么就说什么,让怎么说就怎么说,除了新颖外,几乎让人们看不到代言人对所代言商品的感受与体会,更不用说其代言的准确与可信了。

从宣传效果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代言或许符合所代言商品的特点,但即便如此,也只有煽情作用,因为儿童没有教人甄别商品的能力。事实上,有的商家之所以请儿童代言,也有欺骗、忽悠同龄消费者的意思,未必是因为所代言商品货真价实的因素,或者是想通过儿童的代言,在儿童心目中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以儿童在家庭中的地位,或家长对儿童的重视,给家长施压,促进商品的消费。

值得关注的是,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家长,往往看不到儿童代言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看不到儿童代言对自身成长的不利,只看到儿童在公众面前露脸是一件很光彩的事,看到小小年龄就能挣钱,也是一种虚荣心在作祟。广告法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利远大于弊,大家应多体会其中的善意。

禁儿童做广告代言是尊重常识的体现

广告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边界,因而在获得代言报酬的同时,也必须恪守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这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既有的广告法,都作出了“负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其实,代言广告不能“一代了之”,承担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法律后果,本就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在国外,不乏明星因为代言不慎而被巨额索赔的案例,也使得代言者对代言行为极为慎重。

有调查权和知情权才有发言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代言者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了解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并能够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 “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10 周岁以下的儿童作为无民事能力者,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广告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当跟10 周岁以下的儿童“完全绝缘”。在民法作出了前置性规定之后,广告法作为专业法应当给予原则性恪守。

同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让儿童过早涉足市场行为,不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要求。孩子的心智还未发育完善,还缺乏正常的价值判断。相比较而言,由于儿童特殊的身份,其进行广告代言可能更具有可信度,但若是代言的虚假广告,同样具有更大的欺骗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作为美国最权威、最核心的广告管理部门,把儿童广告作为其广告监管的重点,加拿大也在《加拿大广告准则》第13 条规定,广告中推销商品的模特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成年人。因而在很多国家的儿童产品广告,用的是卡通形象或者绘画广告作为替代。反观国内,“妈妈,××我喜欢!”“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之类的代言充斥银屏,儿童成为大人牟利的工具,而又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禁止其代言就应当成为法律的基本功能。

禁儿童做广告里面包含着两层深意,既有对未成年人的绝对保护,又有对市场秩序的起码恪守。原本的常识性问题,却在实际中被突破底线,一方面拷问着监管的效力,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关立法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无论是实现法制化还是法治化,与成熟国家相比都有不小的差距,也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唯有正视问题和差距所在,才能在法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法治建设。从这一点来说,禁儿童做广告代言是尊重常识的体现,也是治理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只有做到了立法层面的科学化、合理化,才能让后续的法律行为不变样。

【数据分析】

近年来,各种儿童代言的广告出现在各种媒体上,不光是跟孩子有关的玩具和食品,就连有些跟孩子八竿子打不着的产品,都出现了让孩子代言的现象。有的广告还邀请明星一家人一起代言,吸引了不少眼球。

广告商青睐孩子做广告代言,其原因无外乎有三,一是庞大的儿童消费市场的消费潜力不言而喻。二是这些儿童特别是童星有较强的亲和力,能够吸引孩子和成人的注意力。三是儿童广告代言费用相对较低,与成人明星相比付出的成本要小很多。

但是随之而来的,儿童广告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多,不否认儿童广告传播有其显性效果,但要考虑到其长期的、隐性的效果。广告对儿童的负面影响绝对不是杞人忧天。

对于代言广告的儿童来讲,频繁地接拍各类商业广告,容易形成不正当的名利观,对未来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对于作为受众的儿童来讲,电视上出现的同龄人形象对他们的影响更大。儿童接受能力和模仿能力超强,但心智发育还不够健全。广告夸张、梦幻的表达手法,却往往被孩子加以模仿,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此外,如果儿童代言了虚假广告,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10岁以下儿童不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能状告利用儿童赚取代言费的父母吗?西方一些国家因此早就明文规定,广告中推销商品的模特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成年人,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儿童形象以避免纠纷。我们也需要这项规定保护儿童权益,防止其成为家长意志与商业算盘操控下的敛财工具。

有人或曰,10岁以下儿童禁代言广告,难道儿童用品只能由成人代言?这是误读。广告代言,是指在广告中以本人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正如专家分析,若不出姓名、不以自己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行为负责。10岁以下儿童参拍广告片,还是允许的,而童星,由于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则属于代言。

再说,广告重在说清产品性能,据说国外很多奶粉广告都用了卡通形象或绘画广告。我们的儿童商品广告,也并不是非要儿童代言不可,运用卡通形象,反而可使儿童商品更具有亲和力。

来源:文化大数据

分享到: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南路5号   邮编:102600
联系电话:010-69243250(办公室传真)   69268094(教务处)   69268437(科研处)
网站维护: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信息中心   电话:010-69268476
官微二维码
学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