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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8日
“琼瑶诉于正案”的法律内涵和价值
“琼瑶诉于正案”的法律内涵和价值

琼瑶诉于正 侵权案胜诉

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出品单位立即停止发行传播《宫锁连城》。至此长达大半年的“于琼”案暂告一段落。宣判后,琼瑶代理律师王军现场给琼瑶发信息,他向媒体透露,琼瑶得知胜诉后非常激动,这8个月给琼瑶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困扰,500万赔偿扣除必要的诉讼费用,会捐献给公益事业。

琼瑶诉于正案

历时半年终胜诉

今年4月,琼瑶发表长微博举报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著作《梅花烙》,并在业界引起争议。5月28日,琼瑶对于正等5方提起诉讼,正式走上法律维权道路,引来极大关注。12月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国内109位编剧签署联合声明,声援琼瑶,呼吁保护原创,并称“拭目以待法律对此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也成为近期热点。

25日,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至此长达大半年的“于琼”案将告一段落。记者了解得知,法庭总结了6条焦点:1、剧本《梅花烙》归属权;2、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关系;3、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属著作权法律保护;4、《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5、《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6、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得到结论是,琼瑶是《梅花烙》作者及著作权人;《宫锁连城》满足了侵害《梅花烙》侵害著作权的条件;并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构成改编事实,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于正方需赔偿琼瑶500万

停止《宫锁连城》传播行为

琼瑶诉于正案已牵动了各界神经,大家最关心的除了于正抄袭琼瑶事实是否成立,还尤为关心涉嫌抄袭剧目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经过法院审理,在得出于正抄袭事实成立后,要求于正与四家制作公司共同赔偿琼瑶500万经济损失费,要求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同时在公开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赔礼道歉。

宣判后,琼瑶代理律师王军现场给琼瑶发信息,他透露,琼瑶得知胜诉后非常激动,这8个月给琼瑶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困扰,500万赔偿扣除必要的诉讼费用,会捐献给公益事业。

于正发声明:证据不足,将依法上诉

对于法院的判决,记者致电于正方,但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随后于正发出官方声明,对于法院的判决于正表示遗憾,他认为,审判决定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他决定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正的裁决。

热评“琼瑶诉于正案”胜诉:抄袭者蜜月期的终结

互联网时代,对中国一些以抄袭为创作根基的所谓“作家”“编剧”而言,真是一个妙不可言的蜜月期。传统纸媒时期,抄袭者读到一篇文章,还要逐字抄写一遍,互联网时期,抄袭者只要会复制粘贴,变换一下作者名称,便能将一篇文章快速的据为己有。这对痴迷于偷窃的文贼而言,简直是一种零成本高效益的宏伟事业。众所周知,我们时代“著名的八零后”作家郭敬明、安意如便以抄袭起家,他们高戴着熠熠生辉的“我剽窃,我光荣”桂冠,四处招摇,大量敛财。正是这些“名人”们的光辉榜样,使得酷爱名利的抄袭英雄们“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近日被琼瑶奶奶控诉的“著名”编剧于正,更是大彻大悟了“无耻要趁早”这一中国式出名禅宗,从而在成名之路上一路狂奔的知行合一的三好僧。   

无耻要趁早:厚黑意识形态的盛行   

小资鼻祖张爱玲言:“出名要趁早”,这句话警世名言一般刺痛了一大帮中国文人的神经。文人们都忙着出名,而且要早点出名。出名晚了,世俗的种种好处便无法得到。于是便出现了种种独有的中国式文化景观,诸如有权的父母通过各种官方机制将自己的子女塑形为少年天才(甚至不惜代写),有媒体资源可利用的人则通过媒体渠道将他们的亲朋好友打造为文学奇才或大师,既无权又无媒体资源的网络爬虫则通过四处抄袭他人作品的精华来达到功成名就的奇崛野心。   

喜欢名声,渴求荣耀,是人性正常的一部分。但为了名声不择手段,则是一个时代道德沦丧的表征。常常在微博上见人们痛斥三聚氰胺奶粉与地沟油,却不多见文人群体对自身的反思。那些利用自身资源打造亲朋好友为大师或天才者,可曾扪心自问,他们打造的天才是否名副其实?是否有人将文学地沟油包装成大师易拉罐,强行推广给民众?   

抄袭无非是中国式成名术众多厚黑法则下的伎俩之一。   

目前的中国,完全被一种“无耻要趁早”的厚黑意识形态所挟持。无论政界、商界,还是文化界,厚黑的分子无处不在、无处不往。这是一场厚黑的奥林匹克比赛,谁厚黑,谁就能在社会领域中瓜分到更大更多的蛋糕。   

自2013年起,雾霾遮蔽了上天赐予的日常景观:蓝天与白云,成为中国各大城市亟待解决的环保问题。在我看来,雾霾不仅仅是一种环境污染,而是一种社会现状的隐喻。隐藏在中国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厚黑意识形态,最终以雾霾为显学,赤裸裸的展现在我们的眼前。雾霾,不但是我们社会的生存镜像,还是我们社会的心灵显像。雾霾说:看呐,这就是我们的当前社会!   

低素质受众:粉丝们的平庸之恶   

在欧美,一旦一位作家、编剧被告知抄袭他人作品,粉丝会是第一个拒绝观看他作品的人。抄袭是一种罪,一种毫无原创力低能儿才有的罪。粉丝们会以自己居然阅读这样的人的作品为耻,从而拒绝观看购买他的作品,使得抄袭者彻底丧失市场与经济来源。但在中国,每每偶像爆出抄袭事件后,粉丝们却是最宽容、最忠实、最坚定的拥护者与捍卫者。   

粉丝们不会去指责他们偶像所犯的致命错误,却群集着咒骂受害人。我们常常能在网络上看到这种令人哭笑不得颠倒是非的言论:“抄袭你是看得起你!”“不抄你,你都没人知道呢!”   

这种粉丝,显然是“文革”时期红卫兵小将的传人。   

他们的身上流淌着红卫兵小将的暴力血液,携带着红卫兵小将的秘传基因。   

这些粉丝信仰的是新时代的两个凡是 :凡是偶像的作品都是好的,凡是偶像做得都是对的。这是丧失了独立人格的人才会拥有的世界观,他们所犯的罪孽,是哲学家阿伦特所言的平庸的恶 。他们只知道匍匐在偶像的脚下顶礼膜拜,却看不到他们所信奉的偶像的行为之恶,换一个时代,他们会是极权霸主希特勒式人物的最大拥趸。   

粉丝的狂热,使得偶像产生了严重的幻觉,觉得自己不但招人喜爱,还具有强大的引领群众的能力。正如在希特勒与民众之间,上演的是大恶与小恶的互相呼应,是恶的协奏曲,在当前中国,偶像与粉丝之间,这恶的协奏曲亦从未停歇过。巨大的粉丝数目,往往使得偶像具有一种蚁王的霸气感,从而变得持粉行凶,不可一世起来。郭敬明、安意如抄袭后拒不认错,便源于他们能够从盲从粉丝的互动中汲取一股邪恶的自信力。   

失控的媒体:泛滥的唯名论思维   

一个以抄袭获得名声的人,在西方社会,不仅仅是一个被法律制裁的人,还是一个基本上被媒体封杀的人。他会因他有意为之的错误行为而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一生声名狼籍。这使得一个初出道打算从事文学艺术事业的人,万分珍惜自身的羽毛,不敢胡作非为。然而,在中国,一个即使被法律判定为抄袭犯的人,依然是体制的宠儿,媒体的宠儿,出版界的宠儿,粉丝的宠儿,郭敬明抄袭事件后的基本境遇,便是最佳范例。   

在人们四处举报郭敬明涉嫌抄袭的时候,中国作协却以藏污纳垢的非凡勇气,邀请郭敬明作为八零后作家的代表加入作协。真正的作协,应该是一个维护作家利益的协会,而非将损害作家权益的人纳入协会。但我们国家的作协,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作家协会,它唯一认可的是名气,而非这个人是否有作为一个作家的资格,是否是一个抄袭犯,是否侵害了别的作家的基本权益。   

这种体制中玩弄的唯名论,萨斯病毒一般在媒体中流行。抄袭事件后的郭敬明在媒体上频频露脸,有的媒体甚至专刊专栏的大幅度报道。这简直是对抄袭犯的一种鼓励与纵容,鼓励于正这样的后来者,以风一般的速度向抄袭楷模郭敬明看齐。在一个作恶后无需点滴良心负担,无需任何惩罚,反而获益多多的社会,谁不喜欢作恶呢?这简直是一个零成本事业。这是个鼓励作恶的时代,也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时代,法规的失范、媒体丧失道德底线,更助长了我们时代从恶如流的风气。   

版权的捍卫:终结抄袭者的蜜月期   

在于正与琼瑶阿姨的争执之间,我无条件的站在捍卫版权者的一边。虽然琼瑶阿姨的作品弱智且媚俗,但这不是抄袭者侵犯他人版权的理由。一个连琼瑶作品都要抄袭的编剧,却在大陆影视剧中走红,由此可见,劣币驱逐良币的文化生态,在中国影视圈严重到何种地步。   

正如文化批评家朱大可在微博中所言:“这是一场低俗界的内讧,但法律坚决捍卫低俗原创者的权力”(大意如此)。只是建议琼瑶阿姨,别身在台湾,却以大陆访民般的姿态,在微博中呼叫广电总局领导的姓名以申冤。琼瑶阿姨完全可以将于正告上法庭,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其他在此次事件中,纷纷冒出来举报于正的编剧们,无论你们以前是否合作过,是否伙同犯罪不成而落井下石,也完全可以将于正抄袭的罪证送上法庭。

不积跬步,无以千里,公民社会的形成,在于每一位公民积极的参与公众事务。没有人捍卫你的权利,那么你必须先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让抄袭者不再在一个从恶如流的社会中如鱼得水的大度蜜月,在于每一个被损害、被侵犯、被抄袭的写作者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那样,无论多么漫长,抄袭者的蜜月期终结,也必将终结。

琼瑶胜诉于正的“双重价值”

琼瑶剧固然被经常性吐槽,“琼瑶体”更是在网络上被调侃到了极致,然而,正如“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道理一样,作品或许存有争议,但知识产权容不得随意侵犯。于正编剧的几部穿越剧、古装剧人气颇旺,但这不能代表抄袭就有理了。   

于正被判败诉,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胜利。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显然,《宫》与《梅花烙》中的几个类似桥段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典型案例,法庭对于正及几家公司作出道歉、停止发行并赔偿500万元的判决,正是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体现。这在我们这样一个知识产权经常性受到侵犯的时代里,是极有象征意义和标本意义的宣判。   

但是,琼瑶胜诉于正,其意义却不仅仅局限于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告诉了广大观众,哪些人编剧制作的影视作品是没有情感储备的肥皂剧;同时,对于那些追求速度和数量,从来不关心质量、价值、情怀与态度的电视剧制作公司也是一种警醒——有些编剧固然可以承受工作量巨大的压力,也可以在一年之内产出无数花哨的电视剧,但这样的编剧难逃“于抄抄”式的悲剧命运,道歉、停止发行、赔款,一样也少不了。   

以往,拍一部电视连续剧需要一两年甚至多年;现在,以于正为代表的年轻编剧却用一种极为“高效”的模式,用惊人的速度拍摄着。观众在电视上看到了大量不能细看的垃圾和雷剧。数据显示,我国电视剧产量已经高居世界第一,2013年我国电视剧已经超过了1.7万集,今年要逼近2万集,而影视剧产业最发达的美国却只有5000集左右,真是好寒碜。   

位居“电视剧第一大国”之高位,“于抄抄”的贡献可谓巨大。这位1978年出生,到2008年才开始以编剧、制片人双重身份制作影视剧的编剧,已经产出了合计30多部、超过1500集的影视剧。但是,谁也不能否认,“于抄抄”们也用自己的粗制滥造驱赶着忠实的观众。我国电视剧粗制滥造,有不少人认为是体制和管理层面的原因造成,但是,编剧的不争气也“功不可没”。当以《纸牌屋》《越狱》《国土安全》等为代表的美剧有打败好莱坞大片的趋势之时,我国的电视剧却走在自我矮化的大路上乐此不疲。

原创代表着良心,有原创才会有情怀,有情怀才会出精品。对“于抄抄”们说不,对知识和思维产生敬畏,才可能拍得出真正有良心的电视剧。在任何行业,即便在浮躁的电视剧行业,抄袭也从来没有前途。

琼瑶胜诉了,抄袭能停止吗?

随着法院的判决,于正《宫锁连城》抄袭琼瑶《梅花烙》一事,终于有了眉目。想当初,琼瑶因为于正抄袭自己的作品导致正在创作的新作品无法继续、甚至气得一病不起,然而,《宫锁连城》却一边制造着话题、一边抬高着收视率,就连抄袭这一事也成为话题的组成部分。没有看过这部剧的人会想看看于正到底是怎么抄袭琼瑶的,已经看过的虽然一边在骂还是一边在看这部电视剧。   

于正,中国当代电视编剧的当红“炸子鸡”,他先后推出了《美人心计》《美人天下》《美人无泪》《宫锁心玉》、《神雕侠侣》等电视剧。似乎,于正是一位高产编剧。然而,隐藏在这背后的,则是其工厂化加工题材的惯用手法,他十分熟谙年轻人的心理,他的电视剧大都有拷贝其他前辈经典电视剧的成分,看他的电视作品总会觉得好像在哪儿见过、可一时又想不起来。就拿《宫锁连城》来说,到底有没有抄袭《梅花烙》,于正自己说没有抄袭,可事实却摆在眼前。琼瑶将其上诉至国家广电总局,将其抄袭自己作品的事情递交法院,到底有没有抄袭,法律会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在大陆编剧抵制于正之后,法院又给出了明确的判决,要求四家公司立刻停止《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并赔偿500万元。这500万元对于于正来说或许不算太多、但也不算太少,这是尊重、保护著作权的应有体现。   

琼瑶胜诉了,我们为琼瑶感到高兴,毕竟,这件事情从前之后引发了业界的高度关注。到底什么样的作品是好作品,应该有个明确的标尺,好作品应该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俱佳。像于正的电视剧,虽然经济效益不错,但社会效益却很差,他的作品算不得好作品。就拿电视剧来说,今年有一部叫作《北平无战事》非常火,但其不是靠著名演员撑场面,却把电视剧拍得像电影,这甚至让主旋律电影成为一种文化现象。于正的电视剧在这部电视剧面前称得上小巫见大巫了。如今,于正败诉了,不知道这次败诉是否能让其停止疯狂的抄袭行为。靠抄袭只能混个一时、混不了一世,毕竟再好的作品都需经由时间的淘洗。若干年后,人们能够记住琼瑶、但不一定记得住于正,这是因为琼瑶的作品都是原创的、而于正的作品就不一定了。

但愿,琼瑶的胜诉能够为于正的抄袭画上一个句号,也愿更多的抄袭行为能够终结。

【数据分析】

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宣判:于正侵权事实成立,被判公开赔偿道歉消除影响,立即停止发行《宫锁连城》,五被告共赔偿500万元。于正工作室随后发表声明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琼瑶起诉于正获得了舆论和业内的广泛支持。网上的评论基本上站在琼瑶一边。12月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109名编剧签署联合声明,声援琼瑶。虽然于正不服表示上诉,但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此案扳回的可能性很小。因为侵害著作权尤其是抄袭的认定,通常都比较严格,无意的雷同、不多的“引用”以及时下流行的“致敬”桥段,通常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除非存在超常规的、大规模的“雷同”,法院才敢认定抄袭。琼瑶在一审中胜诉,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尤其是作为个案,其背后体现出的法律内涵和价值,对于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具有积极影响。   

在法院判决之前,外界对《宫锁连城》与《梅花烙》之间的“相似”,均表明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宫锁连城》从故事框架到内容与《梅花烙》都有雷同,而故事情节也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也有人认为,雷同并不等同于抄袭,两部作品只是思想相似,而著作权法只是保护表达形式,并不保护思想层面的内容。   

可以说,在法律层面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形下,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尤其是近年来影视产业快速发展,剧本以及影视剧作品的抄袭之争频发,类似的侵权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多。不过,在该类案件的诉讼处理过程中,却一直都面临着法律层面的真空和短板,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当然,文学的发展需要借鉴和创新,但是在该类纠纷中,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如何,一直都是一个难以解开的难题。   

毋庸置疑,琼瑶与于正之争具有代表性。当前,在国内影视剧领域,缺乏创新意识和精神,同质化日趋严重,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在西方国家,影视剧内容追求多元化构思,大量类型丰富、题材新颖的精品随之产生。面对国内影视作品雷同的现象,在法律不能作出提前预判指引的前提下,通过琼瑶与于正之争这种典型案例来引导行业走向,对于保护好著作权,引导影视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纸判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启示效果,背后的价值不可小觑。但是,即便判决结果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也不能弥补著作权法方面的不足。毕竟,在著作权法中,法律侧重于保护作品的表达和表现形式,而对于作品中所蕴含的思想,依然比较模糊。然而,在类似的雷同现象中,主要涉及的就是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故事梗概等等,这正是法律保护的模糊地带。   

从根本上而言,我们还应该考虑如何完善著作权法,如何最大程度地去保障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著作权中难以厘清的问题和模糊内容,有必要加以完善和补强,从而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来源:文化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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