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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联姻文化产业 e租宝缪斯时代破解融资难题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以来,文化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电影在内的各种文化项目都在蓬勃发展。根据统计,截至9月2日,全国票房已经达297亿元,超过去年全年的296.3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8.5%。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面世,但是在这些漂亮的数字背后还有很多艺术作品因为融资困难而陷入瓶颈。
如同所有的产业一样,要解决融资困难这一难题,必然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近日,e租宝推出文化投资撮合平台“缪斯时代”,以文化产业融资租赁债权产品发布的方式,创造性地将互联网金融与文化艺术版权相结合,在文学作品、影视制作、游戏开发等文化类版权领域以及文物古玩艺术藏品领域进行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影视、文学、戏剧、艺术等文化产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人人可投资 丰富融资渠道
在e租宝缪斯时代这一平台上,人人均可投资看似高大上的文化产业。1元起投,预期年化收益率14.6%。e租宝缪斯时代面世之后,通过盘活社会闲散资金,将文化产业资金来源扩大,既降低了作品对传统融资渠道的依赖性,解决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拉近了普通投资者和文化产业之间的距离。
借助大数据 规避市场风险
很多文化项目完成后,市场到底是否认可,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e租宝缪斯时代以文化产业融资租赁债权产品发布的方式,盘活社会闲散资金,并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渠道积累海量大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于判别文化项目的市场前景等方面大有裨益。降低了决策主观性,也就降低了制作风险,营造多方共赢的局面。
借助粉丝效应挖掘市场空间
粉丝营销在文化产业中已成常态,但是如何将互联网金融和粉丝营销相结合,e租宝缪斯时代给出了一个答案。以电影产品为例,粉丝可以投资感兴趣的电影,这样从粉丝到投资人的身份转变既为影片提前锁定了大量固定的观影人群,又加强了粉丝的参与感,带动其自发帮助影片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口碑传播。
e租宝缪斯时代采用“固定收益+文化享受”的投资模式,投资者除了固定收益外还有机会享受电影票、电影首映礼门票、影视剧参演、游戏艺术品周边、剧组探班、主创见面会门票、明星签名照等附加权益。 e租宝缪斯时代通过将融资租赁和文化产业相融合,切实解决了融资难题,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持续有力的资金支持。未来,文化产业可借着融资租赁的模式,响应“文化强国”号召,丰富文化产业融资渠道,降低文化产业主观性,加速文化产业升级进程,促进并推动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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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斯时代”动作频频,助力金融与文化产业联姻
在“缪斯时代”平台正式上线之后,e租宝便动作频频,引发业界强烈关注。9月6日,e租宝“缪斯时代”率先发布翡翠原石“帕敢之心”和《飓风丛林》原创海外剧两个标的,揭开了文化产业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序幕。据了解,两个标的一经上线,迅速获得众多投资人士的力挺和支持。至9月13日,《飓风丛林》海外剧标的A期2500万已投资完毕,“帕敢之心”标的也已达到100%的进度。
11月5日,借助第十一届中美电影节的胜利召开,钰诚集团支持创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即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七星文化集团在美国洛杉矶共同发布战略合作,旨在计划通过e租宝“缪斯时代”平台,设立总规模10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全球影视联盟基金”,为国际影视文化产业与投资者提供创新金融服务。
(以上来源:财经网,中国网综合整理)
解析“互联网+融资租赁+文化”的创新模式
目前,很多小微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业态,资金不足仍然是困扰其发展的最大难题。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强有力地推动,而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金融恰恰是一大短板。201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这一命题。
当前,文化产业和金融产业的融合,还存在不少实操层面的障碍。比如,文化企业普遍存在盈利模式不清晰、资产回报周期长等缺点,其资产形态主要是无形资产,很难进行数量化评估,无法进行抵押和融资,融资渠道狭窄。
钰诚集团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杨晨认为,面对巨大的国内市场,如果文化企业仍按照传统的融资模式,那么文化产业轻资产的这个瓶颈很难被打破,因为银行现行的授信标准以及审核流程,不会为了单个小微企业而改变。而很多文化企业所采用的发行文化债或者PE等融资方式,耗时比较长,难以保证优秀作品的及时问世。
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专门提及租赁产业,除了降低相关门槛、调整产业结构,首次明确提出要“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国务院办公厅随后下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到,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
杨晨表示,随着国务院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大力支持,文化与融资租赁之间将会通过互联网平台被打通,“互联网的信息化、扁平化、透明度以及快速便捷的优势,能让一些优质的文化企业通过这个平台解决资金问题。”
“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的A2P模式,无疑是一种助力文化金融发展的创新模式。
杨晨介绍,文化产业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投资门槛比较高,很难通过银行理财产品、股票等方式参与。通过e租宝这样的A2P平台,把债权和收益权转让给个人投资者,用以投资到文化产业项目上,真正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让每一个人都有参与文化行业的机会。
钰诚中銮总裁梁雪青认为,互联网是A端的项目和P端的投资人之间的桥梁,打通了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之间的通道。现在文化产业出现一个新现象,即通过互联网寻找市场,连接到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消费者和投资者可以参与到产品的设计过程中,所有的投资者同时也是产品的消费者。文化企业通过互联网,可以精准定位市场,不仅获得客户,更获得资金,同时还打通了销售终端。
据介绍,钰诚中銮首先与来自文化与金融两大行业的专家团队组成的第三方文化投资基金合作,用基金的形式收购文化产业项目,然后进行相应的分析、孵化和包装,最后做成债权、股权、股加债、债加股或者股债互转的产品,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投资者,盘活社会闲散资金,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文化金融项目中,分享投资收益。
梁雪青认为,钰诚中銮的这个尝试,真正使互联网、金融与文化产生一个交接点,建立了一个源于自身的合理的评估体系,还有基于互联网的产品销售市场终端,解决资金的同时也解决了市场供需问题。
10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五大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以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 知识产权是联结创新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创新创业成功的重要制度。梁雪青认为,文化企业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其无形资产很难变现,国家出台的新政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政策空间,文化版权融资租赁市场将形成新的蓝海。钰诚中銮看重知识产权保护和延展开发,在这一领域进行一些创新探索,研发出了一套独创的“互联网+融资租赁+文化版权”的发展模式。
杨晨表示,在新的格局下,文化金融的发展,必须要依靠专业和创新模式,多渠道、全方位创建文化产业金融投融资平台。
作为文化金融融合论坛承办方的钰诚中銮,致力于文化金融的探索。钰诚集团的“缪斯时代(Muse Era)”,是由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品牌e租宝推出的文化创新专业投资频道,提供以影视、娱乐、文学、音乐、戏剧、艺术品等文化类版权的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
(以上来源:中华网)
【数据分析】
不同于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是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主要集中在飞机、轮船、机械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业务上,融资租赁公司尝试文化融资租赁业务尚不多见,主要原因是文化产业多为“轻资产”,导致文化企业融资难,文化资产特别是文化无形资产难以盘活利用。
文化融资租赁的“第一枪”为去年9月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发起成立的国内第一家文化融资租赁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四达时代集团就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获得支持,四达时代集团以2016年至2018年欧洲五大足球联赛、2016年欧锦赛及2018年世界杯预选赛等赛事在非洲地区电视转播权作为标的物,通过出售给北京文化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将转播权回租给四达时代集团。据悉,这也是全国第一笔文化融资租赁业务。
今年4月,由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行的“文创企业融资租赁金融服务见面会”上,文化融资租赁服务正式适用无形资产。在现场,北京华夏乐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纳斯尔丁·阿凡提》和《冰川奇缘》两部音乐剧版权为标的物,成功融资500万元,成为国内首笔以版权为标的物,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融资的案例。
北京在文化融资租赁上的“试水”具有标杆意义。由政府牵头主导的文化无形资产融资新模式正在不断创新,各地纷纷探索文化融资租赁的模式和案例。同时,各地政府在推动文化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时,通常会设立财政性资金补助贴息(相当于租金补助),除了减轻文化企业在设备投入上的资金压力,一定程度上同时降低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以北京市文资办主导的文化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其成立的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和第三方文化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将通过政府主导力量进行文化无形资产评估的确权工作。同时,其文化融资租赁公司也首次在全国建立起文化无形资产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这些都将成为各地政府和民间机构探索文化融资租赁模式的样板。
当前文化企业融资租赁模式进行得如火如荼,为行业投融资又添一补充渠道。但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文化企业,由于贷款担保保险体系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缺失,融资难的问题仍存在。因此,我国应该学习融资担保保险制度的经验,尽快建立该制度将中小企业纳入金融机构信贷的范围,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和银行进入投融资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沟通,发挥平台直接、透明、高效的优势,使中小企业逐步摆脱融资的困境。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看到,投融资行为均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如果不能保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权益,投融资的预期合理收益则会遭受盗版的侵蚀,投资者的积极性会大受打击。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拓宽投融资渠道、进行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石。
来源:文化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