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全吉
我在朋友圈里,发了一条有关文化馆社会化运营的信息。
第二天,就有一位深圳的好朋友和我联系,问我手头是否有文化馆社会化运营的资料?
我说最近正关注文化馆社会化运营的事情,想对此作系统的梳理。
其实早在2013年8月,无锡新区文化馆整体外包社会化运营的时候,我就开始关注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当年我一位资深的同事看了这则消息,不无忧虑地说了一句话:“这样下去,我们文化馆人是不是都要下岗了?”
这样的忧虑自然有些多余。
无锡新区文化錧整体外包社会化运营,有其特殊的背景。无锡新区属于非行政建制区,有60余万常住人口的文化需求,有文化场馆,根据文化馆场馆的要求申请增设人员编制,那是不太现实的事情。文化馆整体外包,由专业化的公司进行管理运营,就成为最好的选项。
按照县级文化馆公益性质和服务功能,以需求为导向,通过招标的方式,由中标的文化公司进行整体的管理运营和服务。当地政府成立考核小组,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对社会化运营和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实施有效的监管。
无锡新区文化馆的社会化运营,为我国60多个高新开发区的文化馆建设与运营,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文化馆整体外包社会化运营,对于绝大多数文化馆来说,并不现实。
这从无锡新区文化馆特殊的背景,就可以发现。无锡新区文化馆社会化运营要解决的痛点,是文化馆缺少人员编制的问题。因为缺少编制,所以无锡新区文化馆至今还是社会化运营。管理运营的是无锡全中文化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退休前是苏州市吴江区文化馆馆长沈泉生,是位颇有知名度的馆长,熟悉文化馆工作职能与任务,对公共文化服务富有热情。
但当前文化馆普遍的痛点,不是人员编制的问题,而是服务效能需要提升的问题。
像我那样老同事忧虑的事情,不太可能发生。理由显而易见,如果整体外包社会化运营,原先文化馆人又该如何安置?社会化运营的团队是否有超过现有文化馆的专业能力,很好地履行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职能?
目前文化馆社会化运营的,主要是文化馆内的部分场馆,如剧场、展览厅、手工艺场馆等。
文化馆部分场馆社会化运营,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深圳、成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上海的静安区文化馆、长宁区文化艺术中心、浙江的义乌市文化馆、成都市武侯区文化馆等,都是目前文化馆部分场馆社会化运营实践中比较成功的案例。
这些文化馆部分场馆社会化运营比较成功,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发达地区文化馆馆舍面积相对较大,文化馆人员编制有限,社会化运营可以提高文化服务效能;二是场馆社会化运营,也需要政府一定的后续运营经费;三是必须要有合适的社会化运营主体,能够较好地承担起社会化运营的职能。如果没有充足的后续运营经费,没有合适的社会化运营主体,社会化运营就很难获得预期的成效。
近几年来,一些新建的文化馆成为地标性建筑,馆舍面积十分可观。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2020年下半年即将投入运营的新馆舍,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已经开工建设的广州市文化馆建筑面积58000平方米。从今往后,面积在15000平方以上的文化馆数量可能会继续增多。
我不清楚这些文化馆馆舍面积大幅度增加后,人员编制是否有相应的增加?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数量如何?这些人员是否足以保证文化馆的日常运营?
如果人员编制不能相应增加,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数量有限,那么文化馆部分场馆的社会化运营,自然将提上文化馆工作的议事日程。
文化馆场馆的社会化运营,有几个方面让人纠结的问题。
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去平衡公共文化利益和运营公司赢利之间的矛盾?既要让运营的公司有利可图、可持续经营,又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公共文化利益。这是我遇到的几位馆长挺纠结的问题。
文化馆场馆整体外包社会化运营方面,文化馆场馆面积大,日常运营费用十分可观。如果政府重视、运营经费投入有保障的话,情形可能会好一些。但如果政府后续的运营经费十分有限,就会出现社会化运营的中标单位为了生存,将创收放在第一位,更多的精力用于开展文艺培训以及其他创收项目,导致社会化运营中,没有精力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无法体现文化馆场馆的公益性属性。
文化馆部分场馆的社会化运营,情况可能要好得多。无论是与保利集团的合作,还是交给有一定资质的文化类公司运营,有限的空间,有限的经费,有限的要求,目标责任明确,且可考核评估。
我们总是想尽可能地为公众争取更多的公共文化利益,但是如何找到社会化运营最大的公约数呢?
文化馆部分场馆的社会化运营中,如何在公共利益和公司赢利之间进行科学的平衡,上海市静安区文化馆“静剧场”社会化运营是个比较成功的案例,值得关注。
文化馆场馆的社会化运营,第二个方面让人纠结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估。
有位负责人吐槽说,他所在的文化公司参与文化馆整体外包社会化运营。但是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在合同之外,提出了太多的要求。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没有止境的,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希望运营的文化公司能够像全国最优秀的文化馆那样,为公众提供高品质的文化服务。他说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作为运营的文化公司来说,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的责任。
他说自己是个有文化情怀的人,希望能运营好文化馆,为公众带来优质的文化服务,为公司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在合同之外,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也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如果绩效考核内容,远离于合同之外,那是不可承受的。
反过来说,文化主管部门如何确定文化馆社会化运营的绩效考核指标,使之更科学、更合理?确实也是很难把握的事情。
文化馆场馆的社会化运营,第三个方面让人纠结的问题,是否有合适的承接主体。
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关键,是要有合格的社会主体,来承担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在文化馆场馆的社会化运营中,是否有能承担起文化馆职能与任务的社会化主体,这是同样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上海、深圳等地,随着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推进,近几年来逐渐涌现了一些有良好资质的文化类公司。在一些城市,如果缺少能够承担起文化馆服务的社会主体,文化馆场馆的社会化运营就无法开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化专业化主体缺乏,是当前公共文化社会化发展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在公共政策鼓励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文化馆场馆运行社会化探索后,这个突出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文化馆场馆社会化运营成功与否的关键,就看能否有效地解决以上三个问题。
此外,上海和深圳等一些城市,还出台了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规范化文件,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王全吉:中国文化馆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文化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智库专家,浙江省文化馆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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