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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3日
线上演播如何保护文艺作品知识产权?
线上演播如何保护文艺作品知识产权?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线上演播如何保护文艺作品知识产权?

周俊武 米新磊

随着5G时代的来临,新技术为传统的线下文艺演出提供了传播的新渠道,线上演播成为一种全新的演出模式,开始为业内所瞩目。2020年伊始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让线下演出一度停摆,但却意外地加速了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化进程。科技为文艺赋能,让传统文艺作品焕发出全新的光彩。

2020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导业界对数字文化产业这一新兴领域积极开拓创新。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以“培育云演艺业态”作为专门一章,提出要“加强演艺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支持演艺机构举办线上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打造舞台艺术演播知名品牌。推动文艺院团、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场所数字化转型,促进戏曲、曲艺、民乐等传统艺术线上发展,鼓励文艺院团、文艺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展演,让更多青年领略传统艺术之美。”由此可见,在后疫情时代,随着消费习惯的升级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文艺作品的线上演播会成为一种全新业态。而在此过程中,院团文艺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尤其值得关注。比如理清权利基础,确认权利归属,只有在确保权利稳定和无瑕疵的状态下,才能进一步扩大文艺作品的传播范围,最终助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理清版权基础,为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法律保障

从本质来说,线上演播只是一种新的传播形式,而传播的文艺作品才是核心,也是国有院团重要的无形资产。通过线上演播,可以对艺术作品进行更大范围的传播,扩大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但同时,如果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先天瑕疵,也会在这个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如不进行提前预防,很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对于现有文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是当务之急。主要原因有三个:首先,通过摸底院团或者企业的无形资产状况,可以真实掌握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通过版权登记、获得补充授权、落实职务作品必备条件等方式,对于风险进行排除。其次,可以同时建立起属于各个院团的艺术作品版权库。从形式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当下文艺院团或企业合规化运营的体现。最后,在明晰国有无形资产的产权之后,未来不管是任何形式的使用或传播,都不会存在障碍,这将为国有资产的利用、保值、增值增加法律保障,奠定法律基础。

二、关于线上演播过程中授权许可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做了类型化的区分。而院团拥有或演出的常见作品类型包括戏剧作品、舞蹈作品、曲艺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等等。以文艺院团演出的音乐作品为例,除了职工创作的职务作品外,对于外部创作的作品,一般要通过买断(版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形式,保证演出曲目的版权无瑕疵。

如果是“买断”的方式,法律风险相对较小,因为买断相当于著作权转让,既然成了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后续任何形式的使用都不会受到限制,只要注意给原作者署名即可。但如果是“授权使用”的形式,就可能会存在潜在风险。因为既往针对线下演出的授权一般都是针对单独一次演出的,现在如果要将该次演出过程录制成视频并在线上长期播放,就需要就该种使用情形专门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授权文件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授权。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持续使用,就会存在侵权的风险。对此,演出单位应针对不同的情形,与原始作者充分协商,取得适当的授权,以避免被潜在的版权风险所累。

三、注意与平台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归属条款约定

一般来说,文艺院团及企业在进行线上演播业务时,会选择互联网平台作为合作对象。前者提供艺术作品及编排演出,后者提供资金或直播技术。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及线上演播后的利益分配等问题。对此,均需要在相关合作合同中通过著作权归属条款加以明确。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不同,比如对于视听作品而言,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制作者(出品方)所有;而对于委托创作的作品而言,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被委托人(创作者)所有。

因此,为避免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陷入不确定状态,引发进一步的纠纷,需要通过合同中的约定加以明确和保护。这不仅是线上演播这一业务模式开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对于产权清晰明确的最基本的要求。

线上演播对于文化产业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能够把握机遇,利用技术对产业进行升级,可能会迎来行业新生;只有做好风险预防以及知识产权储备,才能面对任何挑战都岿然不动。

来源:中国旅游报2021年4月22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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