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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公共图书馆数字化服务的著作权保护工作
2021年4月21日   阅读  次   编者 文旅
【内容分类】 文旅纵横
【内容摘要】

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应对公共图书馆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增加关注,在涉及公共图书馆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能够做到法律、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三者统一,为公共图书馆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

【标签】 知识产权保护
【正文】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做好公共图书馆数字化服务的著作权保护工作

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应对公共图书馆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增加关注,在涉及公共图书馆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能够做到法律、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三者统一,为公共图书馆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

孙伯阳

公共图书馆是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我国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使命,为公民自由获取和利用信息提供保障。图书馆收集知识、保存知识、传播知识、引导创造新知识,知识产权问题对图书馆至关重要。自现代公共图书馆诞生之日起,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私权利益和公共利益就围绕图书馆不断进行博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制的各种矛盾最后几乎都会和图书馆产生关联。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公共图书馆面对着严峻的著作权问题挑战。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近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件(含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过千件次,公共图书馆频频因著作权侵权走上被告席,这些案件中公共图书馆大部分是因其他主体侵权而作为共同被告。近年来,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的复制、参考咨询、文献传递等传统服务业务,以及馆藏资源数字化馆内服务和互联网馆藏数字化资源揭示服务也逐渐被一些版权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甚至提起诉讼,将公共图书馆作为直接被告,以私权利益向公共利益发起挑战。

公共图书馆数字化服务,从资源的来源角度主要可分为外购数字资源服务和自建数字资源服务。目前涉及公共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外购数字资源服务方面,在此类案件中公共图书馆主要是因为数据库商的侵权行为作为共同被告,图书馆的合理注意义务被无限放大,法官认为图书馆应对所引进的商业数据库海量作品从作者到最终用户每一环节的版权授权情况逐一审查,但实际工作中,图书馆只能要求数据库商承诺所有资源无版权瑕疵并对作品进行部分抽查,无法承担对商购数据库资源穷尽审核的责任,既没有相应的财力和人力支撑,也不符合通过购买商业数据库来解决授权问题的商业原则和初衷。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共图书馆购买的数据库出现个别盗版作品或侵权作品,在提供服务时图书馆就将面临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风险,甚至如果图书馆是在自身建立的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还可能被判定为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侵权。

而在自建数字资源服务方面,若公共图书馆只是对公版数字资源进行服务,则难以满足当今社会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只能变成古籍数字图书馆或者近代文献数字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也无法有效发挥其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法定职责。而公共图书馆一旦准备对著作权未进入公有领域的馆藏近现代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和服务,就要受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严格限定,必须具备“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等条件,图书馆才能提供数字化替代服务。同时,加之司法机关在已有案例中往往又忽略了具有记录保存国家出版文献信息职能的国家级和省级公共图书馆的特殊性,认为图书馆只要纸质文献尚在就不可以进行数字化替代服务,这就造成了图书馆如果不能保存好图书文献就是未履行好法定职责,对图书文献进行数字化替代服务以使其更好保存就是侵权的尴尬境地。以上问题使得公共图书馆在外购数字资源和自建数字资源方面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陷入两难境地。

面对这些问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对公共图书馆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增加关注,修订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规和进一步对现行法规政策进行解释说明,在涉及公共图书馆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能够做到法律、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三者统一,为公共图书馆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同时也需要从源头上加大出版机构和作者之间授权方式的改革,对传统的纸质图书出版时代的授权模式进行优化调整,将出版机构和作者的权利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文著协、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降低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审核的难度。公共图书馆从业者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在馆藏资源体系建设过程中配套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选择合法合规、负责任的数据库商,做到服务有授权,管理有依据,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制定更为合理的服务模式和服务政策。权利人应提高对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宽容意识,知识产权的价值随着传播而不断增大,公共图书馆目前提供的各项服务不但不会实质性侵犯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反而通过适度的揭示和服务扩大了作品的影响,增加了作品的价值,权利人应给予公共图书馆更多的理解和包容。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中特别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开展了大量保护知识产权,合法合规利用知识产权的工作。以国家图书馆为行业引领,建设了一批如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等服务项目,开展了公共文化资源版权征集、文化扶贫版权征集、公有领域图书资源版权筛查与甄别等多项重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业务工作规范。通过知识产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图书馆资源建设与服务整体质量水平得到了提升,资源与服务的知识价值更加突出。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智慧图书馆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图书馆智慧服务和管理架构。相关建设将提升知识组织、加工、存储、传播、服务等方面的“图书馆智慧”,全面激活创新创造过程中的“用户智慧”,这将是一次公共图书馆管理和服务从理念到方式的全面革新。我们衷心希望,随着图书馆人的不断努力,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困扰公共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将能够在智慧图书馆体系建设中得到根本性解决。

【资料来源】 中国旅游报2021年4月21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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